简介: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退出承继遗产,此时债权人应当怎么办?处置本案时不存在三种观点。杨某与李某甲在借款协议中誓约,杨某借款100万元给李某甲用作公司经营,期限为10日,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出来。杨某通过银行账户方式向李某甲缴纳了100万元。
旋即后,李某甲车祸自杀身亡。杨某诉至法院,拒绝李某甲唯一继承人李某乙偿还债务10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乙称退出对李某甲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裁决】 裁决李某乙在承继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退出承继遗产,此时债权人应当怎么办?处置本案时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法院不应裁决上诉杨某控告。借款协议互为对方系由李某甲,李某甲因丧生而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已仍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继承人李某乙亦退出对李某甲遗产的承继,故本案因无适格被告而不应裁决上诉控告。第二种观点指出,不应裁决上诉杨某诉讼请求。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债权人杨某在债务人李某甲丧生后将其唯一继承人诉至法院主张债权,合乎法律规定。但庭审中被告李某乙已具体回应退出对李某甲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不应裁决上诉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指出,不应裁决李某乙在承继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这不仅能确保杨某的债权而且又敦促李某乙大力处理涉嫌遗产,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的是第三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一、不合乎裁决落幕诉讼、上诉控告的情形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落幕诉讼:……(二)被告丧生,没遗产,也没应该承担义务的人的”,故“无遗产”和“无承担义务人”是法院裁决诉讼落幕的两个不可或缺要件。
但李某甲尚能遗留有公司及其他财产。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丧生,必须等候继承人指出否参与诉讼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5条亦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丧生,必须等候继承人指出否参与诉讼的,裁决终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分担诉讼,被继承人早已展开的诉讼不道德对分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地”。参考前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丧生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不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分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再行再加,本案不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应该裁决上诉控告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原告杨某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予以确保。
二、继承人系由被继承人遗产最适格的财产代管人,对遗产具备尽责适当交给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32条规定“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接受缴纳下落不明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驳回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将代管人列入被告。”故李某乙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付遗产的种类、范围及数目等情况更为熟悉,甚至早就实际占据、用于和收益涉嫌遗产,因而其是遗产的最适格代管人,负起适当交给义务。在遗产处置前,李某乙为逃离债务不回避不存在损毁、移往或藏匿遗产的有可能,以裁决方式具体“李某乙在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既可敦促李某乙大力适当“代管”遗产,也可使原告在就李某甲遗产清偿债务时免遭李某乙阻却,进而充份确保原告构建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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